加拿大生物体增添名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5页(359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05条规定,如果主管部长确信,在1984年1月1日和1986年12月31日之间,任何生物体属于下列情形,为第74条和第106条的目的,部长应当依据第66条规定的维修国内物质名录,将该生物体加入到国内物质名录:(1)是由任何人制造或进口到加拿大的;(2)没有依据本法或其他议会法案,或者省级立法机关规定的条件,进入或排放进入环境。如果部长将某一生物体包括进国内物质名录中,随后得知,在1984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之间,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设立的要求没有被满足,部长应当将该物质从名录中删除。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开国内物质名录和任何对名录的修改。部长可以用命令方式,任命行使权力、履行本条宣布的义务和职责的任何人或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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