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1988年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9页(341字)
1988年,捷克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讨论修订的《农业合作社法》,1989年1月1日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取消县、州两级农业管理局,实行由农业食品部和农业生产单位的两级管理新体制农业食品部。不再干预农业生产单位的经营管理,不向农业合作社提出任何任务,但接受农业合作社提出的技术咨询任务,进行有偿服务。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国营农场一样,都按国营企业的原则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国家只向农业生产单位征收50%的工资税和利润税。还规定农业合作社可建立外汇基金,鼓励与外国农业企业或生产单位发展合作关系。该法颁布后,捷克斯洛克166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实现了企业化经营,社员成为企业职工,实行等级工资,享受公费医疗、劳动福利、休假待遇和5天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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