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生物遗产拍摄录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5页(428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2卷自然保护中规定:(1)遵照本法规定对在下述范围内为录音、录像而寻觅、接近、窥视和追踪各种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狩猎区范围内;被保护野生动物在全国范围或部分地区、包括国有海域和地方水域内这些动物特别易受伤害的时期和环境中。(2)要求的规范化管理可依动物种类的不同包括:绝对禁止在受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易受伤害的时期和环境中录音和录像;禁止为录音、摄像使用可能危及动物生存的寻觅方法、机械、工具和仪器。可以个别地授予为进行科学研究和获取信息而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特殊许可。(3)条例由下列人员制订:受保护动物的条例,由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在征求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的意见后制订;涉及海洋动物的,由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同负责海洋捕捞的部长联合制订;涉及国家公园的,由公园园长制订;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由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制订;涉及国家狩猎区的,由负责狩猎的部长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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