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1988年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5页(392字)

卢旺达1988年12月25日通过《林业法》。本法是在1930年12月28日颁布法规中关于木材砍伐与销售、砍伐许可证、砍伐技术要求、集材保护等规定基础上进行修改的。新森林法包括六部分:(1)总则;(2)森林概述;(3)森林开发;(4)造林概述;(5)森林处罚条例;(6)附则。其中总则中规定:(1)设置执行计划和相应机构,将有关计划分为国家级和区两级。国家森林计划与造林法一同实施,以提高森林管理水平。区级森林计划由一个地区具体实施,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特点。(2)建立森林服务体系,设置森林管理组织机构。(3)对每个市、县管辖范围和权限加以界定,可要求森林相关部门如农业、畜牧业和土地保护等部门协作。(4)建立国家森林基金。收入以专门预算账户形式提供援助,明确基金用途,支持各类林业计划实施。林业部长须对国家森林数量予以统计并列出存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