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机构授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9页(566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35条规定:(1)土壤保持管理局的任何成员,或由管理局书面授权代表它的任何人,为了按照本条例执行管理局的权力或职能,可以带他需要的助手、工人、仪器、设备、车辆、或其物质或装置,将书面意向通知单寄至或用挂号信通过邮局送到居民占用者手里,7日以后,管理局成员及其随员随物才可以进入该土地,进行任何勘测、检查,或调查研究,或在该土地上及其任何地方埋桩,或作任何标记号,只要他们认为必要,但是对土地应尽可能少造成损坏,而且对已造成损坏应由管理局予以补偿或赔偿。(2)阻止、妨碍、阻挠、抵抗或反对任一成员或授权的人员执行上述规定的权力;干扰管理局或由其授权进行完的或正在进行的任何工程,应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100美元。第37条规定:(1)只要管理局认为可行,它应通过相应的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执行其决定和指示并获得其职能。(2)管理局应力争协调政府各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为管理和实施本条例,贯彻按本条例确定的政策以及有关土壤保持,土壤改良,防止或减轻土壤流失和土地利用的各项服务工作。(3)每一个部门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被授予以下权力,一接到管理局的书面要求,就应进行或参加任何的勘查、实验、或论证,并做好按照本条例要求的上述各种活动和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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