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889年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1页(229字)
1889年,德国修改《合作社法》,颁布《德意志帝国合作社法》。该法规定:(1)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由承担直接及无限责任转变为也可承担某个固定金额的有限责任。(2)合作社社员资格登记由注册机构进行。(3)设立监事会。(4)对合作社进行外部审计,作为对注册合作社的法定要求。(5)合作社建立第二级和第三级合作社(地区协会和全国联盟)。(6)禁止消费者合作社及信贷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社员交易。该法内容至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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