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8页(297字)
法国根据1972年6月27日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农业合作社”的内容。主要包括:(1)农业合作社由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委会由3-5名委员组成。管理委员由监督委员会任命,其中任命1名委员为管委会主任。管委会委员任期4年。(2)管委会主任在同第三者交往中代表合作社。(3)管委会根据合作社工作需要由主任或委员提出召开会议。(4)在任何情况下管理委员会都有以合作社名义开展工作的最广泛的权力。管委会最少每季度向监督委员会提呈1份工作报告。管委会主任在年度社员大会上宣读管委会一年来工作报告,并介绍年度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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