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昭和中期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7页(350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日本由于国土荒废导致连年水灾,进入经济恢复发展时期,增加了对河水、地下水、海水的需求,特殊用途的综合利用水库开始全面修建。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开始全面加快水法制建设,先后颁布30余项与水有关的法律。其中包括:1948年《温泉法(利用规则)》;1949年《防洪法》、《土地改良法》;1950年《国土综合开发法》、《水资源枯竭防止法》;1951年《水资源保护法》、《国土调查法》;1952年《电源开发促进法》;1956年《工业用水法》、《海岸法》;1957年《河道法》、《特定多目标坝法》、《河川法修正案》、《森林法修正案》;1958年《下水道法》、《关于公共水域的水质保护法》、《滑坡防治法》、《工业用水事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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