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种子生产检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9页(235字)

南斯拉夫《种子法》规定,生产单位也可以自己进行检验,但必须要有一套检验室装备,要有对品种纯度,发芽率和发芽势、种子含水量、千粒重以及其他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科学仪器设备,同时至少要有一名受过高等教育,并从事种子检验10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技术员,以及一名受过高等教育、从事10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技术员,以及一名受过高等教育、从事10年以上植保工作的技术员,能按照规定的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完成检验任务的,才能自己开展种子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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