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种子加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9页(224字)

南斯拉夫《种子质量和标准法》对种子加工质量标准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一般育种单位或农场都应设有种子加工工厂。凡田间鉴定合格的自交系和杂交种,都应在收获后把果穗送进干燥工厂,在人工挑选后进行烘干。脱粒前再次人工挑选,然后脱粒、分级、拌药、包装。关于种子质量标准,该法规定,湿度应达到14%以下。一级种子发芽率应达到93%以上,净度达到98%以上。二级种子发芽率达到85%以上,净度达到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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