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机构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8页(277字)

法国1968年5月30日《关于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的权限、组成和工作的法令》中规定:(1)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的委员除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知名专家外,均由农业部长下达法令批准,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2)农业部长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和中央审批委员会会议,提供参考意见。(3)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和中央审批委员会的议事日程,由农业部长确定。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和中央审批委员会开会时,不论出席委员多少,讨论的决议均有效。当赞同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主任的1票有决定作用。秘书处工作由农业部有关办公室负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