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审计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7页(286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91条规定:(1)在每个财务年度,审计员须在社员大会召开前至少一星期向理事会递交合作社管理和账目的书面报告。(2)审计员的报告应包括其审计的账目以及合作社的财务报表、簿记或行政管理需要注释的说明。(3)审计员的报告应包括有关以下的特殊说明:财务报表的通过;理事会责任的免除;理事会对盈余或亏损的建议;以上建议是否包括了强制转为准备金的内容。(4)若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在本法第48条提及的社员注册、申请和离社通知以及备忘录的基础上,审计员应在报告中陈述社员的数量和其股金以及在该财务年度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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