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特殊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6页(210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59条规定:(1)当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至少1/10的社员提出书面要求,须召开特别社员大会。(2)无论何时审计员的审计证明确有其事,审计员有权要求召开特别社员大会;若审计员对此意见不一,其中一半以上的成员若有要求,仍须召开特别社员大会。第60条规定,本法第59条所列要求提出后两星期内社员大会未召开,县政府须授权一名社员或一名审计员组织召开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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