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7页(374字)

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国家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法官或陪审官应在公开进行的法庭审判过程中通过直接调查证据并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后形成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判断;同时,必须切断由国家追诉机关主导进行的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直接联系,避免法官或陪审官在庭审前因单方面接触控诉方的证据材料而产生预断。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均采用公判中心主义,并在起诉方式方面实行了起诉状一本主义,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也采取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对检察官在向审判法庭正式提起公诉时所移送的证据材料的范围进行了较大限制,使控辩各方的大部分证据都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和调查,这有助于法官和陪审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于法庭审判过程中,从而保障公判中心主义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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