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审计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6页(268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88条规定:(1)只有居住在芬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芬兰公民才可成为审计员。审计员应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财务知识和经验,了解合作社的特性。(2)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审计员:理事,监事,合作社经营、行政和财务管理人员;以上人员的配偶、兄弟、姐妹及其他有亲戚和裙带关系的人员。(3)限定用途自有资本超过100万芬兰马克,或在最近的两个财务年度里雇员平均超过200人,或有投资股金的合作社,至少应有一名审计员或由中央商会或地方商会,或由有关的审计公司授权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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