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9页(596字)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水资源十分紧张,因此,国家非常重视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1963年制定第一部《水法》。随后,部长会议又发布一些有关规定和条例。1970年5月14日颁布《环境保护法》,对水的利用和保护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规定,利用水源,保护水域及其沿岸区,改善水质和合理利用水域,是国家机关、经济机关、企业同全国阵线,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主管国家机关和企业应保证通过一整套生物和技术措施并运用经济手段维护水源,增加其可用部分,改善其质量,合理地加以利用。通过取水、输水、废水排放和其他影响水质的措施以及升降水位而利用水域时,应照顾社会的需要。在接触可能引起水域污染物质时,应排除对居民健康产生影响,排除对国民经济造成损害,避免对水域及其动植物界造成不良影响。应通过有计划地整治水域保存其国土整治方面的特点,保护水域及其沿岸区的动植物免于减少,确保物尽其用。企业有义务按照为保证水域清洁而规定的标准认真处理废水,把合适的废水和其中可用的物质用于国民经济,为保持水域清洁和提高农林业产量而进行污水灌溉处理。为保证供应居民饮水,应规定水域保护区,保护采水区免受污染,使其出水量不致减少。1982年7月2日,人民议院通过新《水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以往水资源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水的利用和保护作了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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