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6页(461字)

德国是世界农村金融立法最早的国家。1769年,菲特烈大帝制定《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制度》。1873年国家颁布法令,决定设立普鲁士中央土地抵押信用协会,作为中央协调组织。1895年颁布法令,决定建立普鲁士中央银行,作为德国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机关。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二战后,国家建立德意志信用合作银行,作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参加者主要为农场主、手工业者、工人、中小商人和职员等,每人一股,既是股东又是客户。国家还依法建立公营性质的农村不动产金融机构。包括: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对会员发放土地抵押贷款,凡是准备以土地为抵押向协会融通资金的会员均可向协会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均为长期,一般都在50年以内。土地改良银行,主要业务是发放土地改良贷款。土地信用银行主要业务是向地主及公共团体贷款。地租银行,主要是发行地租债券。德意志农业中央银行,其主要任务是发放农业使用的长期资金。贷款对象限于政府指定的土地抵押信用机关、经营农民个人信用的机关,以及接受政府管辖的垦殖机关等,不直接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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