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6页(427字)
20世纪60年代,匈牙利法律规定,由国家银行办理农业信贷业务。并规定,借贷者必须具有偿还能力;贷款必须用于农业投资;投资盈利率要达到或超过7%;农业企业必须预先保证有30%的自筹资金。农业投资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5年,最长期限为15年。购置机器设备的贷款,偿还期不能超过折旧年限,利息为年利率12%-14%。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年利率为14%,申请贷款的农业合作社必须参加保险。垫付贷款,在农业合作社发展基金不足以满足其流动资金增加需要时,银行可贷给垫付流动资金中期贷款,期限3年-8年,年利率15%。辅助经济贷款,主要对个体农户、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者贷款,包括中、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期限可达10年,利率为6%-8%。1987年,匈牙利颁布法令,成立农业银行,主要对农业发放贷款,从事农业投资,也对其他行业发放贷款。80年代末,匈牙利政局变化后,颁布新的银行法律,对农村金融政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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