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8页(560字)

1946年10月2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及山东省政府委员会联席会通过,由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共9章34条。主要规定:(1)下列土地,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由政府没收,分配给农民:日伪的一切公有土地;大汉奸的土地;地主匿报的黑地及霸占的公地。(2)地主对农民的非法剥削,必须以土地偿还。在清偿农民负欠后,所余土地仍为原地主所有。(3)地主土地经清偿、献田后所余土地,超过本条例有关自留规定数额的由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的办法酌量征购。城市工人、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教员、小职员、小商贩仅有少量土地出租时,免于征购。(4)公地、荒地、湖沼、河淤、海滩,一律分配给农民耕种。(5)凡没收土地、献出土地、征购土地、公地,均由当地政府协同农会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如土地太少的区村,由县区统一从附近区村设法调剂。(6)土地分配后,地权即归分得土地的农民所有,农民对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地主所保留土地和财产均受政府法令保护,出租土地允许其抽回自耕,并资助其转而经营工商业。(7)地主富农合法经营的工商业,不得连带清算或征购,清算征购仅限于封建剥削部分。在减租生产运动中勤劳发家的新型富农,则禁止清算和变动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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