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皖边区土地租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7页(431字)

苏皖边区政府1946年5月公布施行《苏皖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共6章34条。主要规定:(1)出租人应依本条例所订减租额收租,不得多收或法外增加租额。(2)民主政府建立后,出租人不遵守政府法令减租或明减暗不减的,一律自地区民主政府成立法令公布之日起还租;原有押租金未退还的,一律退还;解放而又沦陷的地区,沦陷在一年之内未减租者,一律退租。(3)承租人应依本条例减租额交租,能交租而故意不交的,出租人有依法向政府诉追的权利。地租一律在收获季节终了后交纳,禁止预收地租的一部或全部与收取押租。承佃开垦公私生荒地,3年不交租,期满后按照具体情形议定租额;承佃开垦公私熟地,3年内得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交或免交。(4)租佃双方要按本条例订立契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重订新约,期限至少5年,有永佃权的,仍保留永佃权。出租人典卖其土地时,须于秋收后春耕前进行,并在立春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得将土地转租给他人从中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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