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土壤保持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4页(391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发布《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2章土地保持中规定:(1)管理局负责:防止和减缓土壤流失;促进土壤保持;决定各种土地利用有关的事项;促进土地占有人对水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开发。管理局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2)委员会总督在管理局建议下可以随时设立土壤保持区;改变合并范围,或细分土壤保持区;任命土壤保持区顾问委员会;解散上述委员会。(3)管理局在地区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和水土保持部长批准下,可对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下达防止和控制土壤流失而进行工程施工的指示;违反上述指示均应处以罚款,罚金不得超过200美元。(4)未经管理局书面许可擅自挖取地表土壤砂子应处以罚款,罚金不得超过100美元,继续违犯者被处以每日不超过40美元的罚款。(5)在距任何铁路或其边界栅栏或其边界60米以内,严禁或控制开垦土地或闲置土地或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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