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土壤保持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4页(404字)
维多利亚州,于1958年3月30日通过澳大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1959年4月1日生效施行。本条例由土壤保持局、土壤保持、土壤利用、一般性规定等4章40条组成。其中第4章一般性规定中规定:(1)实施本条例的费用发放的任何补贴和贷款,应从议会为此目的提供的钱中支付。(2)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购买或强迫征购任何土地;不再需要时,管理局应交给女王陛下,并应立即作为王室不容剥夺的领地,免去所有的财产权、利息、权利、特权、财产置留权(或抵押权),限制以及保留地。(3)管理局的任何成员为履行职责可进入居民土地进行任何勘测、检查,埋桩或作任何标记号;阻止、妨碍、阻挠或反对上述行为的,应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100美元。(4)管理局的任何成员、官员,或雇员其行为只要是为实施或实行本条例而善意作出的,其个人不应受到任何的起诉,负有责任,受到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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