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公司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0页(277字)

印度1981年《西孟加拉邦土地改革法案》中,对建立邦或地区土地公司作出如下规定:(1)土地公司为具有永久继承权和公章的法人团体。有权获得、持有和变卖财产、发放贷款、签订合同。(2)公司可向出售或购买土地的占有4公顷以下土地的分成农进行贷款。(3)公司可为土地所有者或应分成农之请估定土地市场价格。(4)公司可向土地所有者直接购买土地。(5)公司可以分成农的土地契约或土地为抵押,向分成农贷款。(6)公司购买的土地或征收贷款人抵押的土地,都应按照规定公开拍卖,以回收购买或征收土地所支付的款项或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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