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5页(1100字)
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代为诉讼行为或接受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权限范围称为代理权限,取决于法律直接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是现代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诉讼代理制度是在近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法律关系日益繁杂的需要而逐步发展完善的,并且也带动了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民事诉讼本应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由于客观上存在着无诉讼行为能力(见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即使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其精力、时间有限或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了解有限,因而就产生了由他人代理民事诉讼的需要,通过他人特别是律师代理诉讼,不仅能弥补当事人的不足,而且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与案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按其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它与被代理人之间必存在亲权或监护权关系,其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指定代理人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形;委任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代理活动的人,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代理制度。但各国民事诉讼法对委任代理人的资格各有不同规定,在采律师诉讼主义(见强制律师主义)的国家,规定必须以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在采当事人诉讼主义(见强制律师主义)的国家,规定应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为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各国在立法体例上的做法各有不同,一种是诉讼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当事人规定之外,专章单独加以规定;一种是将委任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分别列章节加以规定;还有是将法定代理列入当事人规定之中,诉讼代理人仅指委任代理人,将诉讼代理人与辅佐人列专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是在诉讼参加人一章将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分别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对指定代理人没有在法律中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