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推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3页(566字)
法律上规定,当存在某一事实时,就假定存在另一事实,不需用证据进行证明。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上推定的规定,当确认作为推定基础的事实存在时,就应依法认定假定的事实存在。这是法官适用这种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而不是依据证据进行推论作出的结论。
在法学理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的推定可分为可以争议或反驳的推定与不可争议或反驳的推定。前者是指推定的事实于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争议、反驳推定的事实存在,并承担举证责任,如无罪推定,经本人签字的文书推定为真实的等。后者是指推定的事实不允许争议、反驳,当确认作为推定基础的事实存在时,就必须认定推定的事实存在,认为于己不利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来否定。如英国1933年《青少年法》中关于“未满10岁之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就被认为是不可争议或反驳的推定,有时又被称为决定性推定或结论性推定。持相反观点的则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既然是一种假定,推定的事实也可能不符合实际,理应准许争议、反驳,如果提出的证据是以否定推定的事实存在,就不应适用推定的规定。至于某些法律中关于不可争议或反驳的推定的规定,“实无推定的性质”,“只是以推定术语表述的实体法规则”,或“为法律拟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