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4页(536字)

①人体机能极度微弱,心跳和呼吸似乎停止,用一般的临床检验方法(如听诊、触诊等)已不能测出的生命状态。从外表上假死与死亡一样,但实际上循环和呼吸仍然存在,如果能进行及时的抢救,往往能使之复苏,恢复正常生命机能,有的自身能度过假死期逐渐恢复健康。过去民间传说的“起死回生”实际上是假死的复苏。若缺乏精确细致的检查,有时会把假死误认为真死,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人死亡后,一般在短时间内不得殓埋、火化、解剖或施行防腐处理,有时需采用特殊检查方法。假死常见于各种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溺死等)、中毒(安眠药、麻醉药、一氧化碳等)、电击伤、寒冷昏睡、日射病、热射病、强烈精神刺激等。癫痫发作、大出血或剧烈呕吐、腹泻引起的失水酸中毒、糖尿病昏迷或尿毒症者偶有发生。

②精神医学中的假死是癔病性意识障碍发作的一种形式,俗称气死病。患者在情绪矛盾作用下突然倒地,并出现数秒钟的呼吸心跳停止,面色青紫或苍白,四肢变冷、感觉消失等类似于死亡的征象。不治自愈,精神活动恢复正常,但可有复发。这种状态是患者情绪矛盾和自身人格因素综合作用的轻度心理功能障碍,不属人体重伤或轻伤之列。参见癔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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