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管理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3页(1004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在水体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方面的权力包括:(1)制订有关水体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国性政策;(2)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联邦所有制的各类水体,以及对水体实施管理;(3)制订和通过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标准法律文件,并监督其实施与遵守;(4)实施统一的水体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投资政策;(5)制订、批准和实施全国性的水体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的规划,以及联邦治理洪涝灾害的规划;(6)制订、协调、确定、批准和实施联邦水体综合利用规划;(7)实施有关水体开发利用的统一科技政策、编制和批准有关的标准方法基础、组织这方面的基础科学和运用科学研究,并拨款项支持;(8)制订国家对水体进行监测和国家对水籍簿进行登记的方式和组织实施,制订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一般估算程序和国家核算程序;(9)制订水体的开发利用规定;(10)规定用水许可证和执行任务许可证的办理、登记和发放程序;(11)制订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泽等水体沿岸保护地带的管理办法,以及这些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式;(12)制订用经济手段调节用水及对江河湖泽等水体实施恢复和保护的原则;制订使用水体的收费办法,以及确定最高收费标准;(13)规定俄联邦各州、区使用属联邦所有的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用水限额;(14)对属联邦所有的江河湖泽等水体的水资源进行调整与分配;(15)确定水库专项放水、蓄水和泄降的制度,以及通过联邦所属水体泄放洪水的规划;(16)协调俄联邦各州、区执行机构的水源使用与保护活动;(17)负责由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的组建;(18)制订国家对江河湖泽等水体进行监管的组织和实施办法;(19)确定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属联邦所有的江河湖泽等水体的管理办法;(20)签署和执行俄联邦有关江河湖泽等水体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21)制订和实施防洪措施规划,预防和消除洪涝灾害及其后果;(22)储备必要的为联邦管辖的饮用水源地;(23)编制、签署和实施有关江河湖泽等水体的恢复与保护的流域协议;(24)组织实施对江河湖泽等状况有影响的一些国民经济工程的修建和改建设计文件及其前期资料的国家级审查;(25)对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水源时保护原有居住环境和传统生活方式的措施;(26)宣布某些水体或部分水体为非常生态区和生态灾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