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7页(488字)

在诉讼之外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反映书证内容的文字、符号、图画可以记载在纸张布帛、金石竹木和其他物体上。书证的制作,可以是笔写、打印、雕刻等。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的物品,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该物品就不是书证而是物证。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其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该物品则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反动标语、传单,投寄敌特组织的信件,贪污案件中的账本、单据,诬告案件中的诬告信件等。书证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按内容的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按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按用途的不同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对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是否伪造,有无涂改,是原件还是抄件;②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制作人是否受到威胁或欺骗;③思想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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