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源保护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3页(200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按本水法规定所任命的以色列水行政长官认为本法中的某一条款没有能完成,他有权:(1)命令一名责任人按照他的命令纠正这种情况: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情况仍未能得到纠正,他可以自行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发布命令终止或减少有关水的生产、供应和消费,直到情况得到纠正;(2)采取措施防止对水源产生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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