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水权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2页(779字)

伊朗在国家法律、法令、法典和当地惯例及什叶穆斯林水法中,对水权管理制度问题作出一系列规定:(1)水所有权:在伊朗,所有的水、无论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都被认为是国家的财富,并且归政府所有。在1968年的水国有化法令中,把江河、天然河川、溪涧、河谷或在天然水道中的水,无论地表的还是地下的水,包括洪水、污水、地面排水及湖泊、沼泽、天然池塘、喷泉和矿泉水都定义为水,由水电部负责保护、开发和管理。无论是经常的还是季节性有水流的天然河床,都归政府所有。河床宽度由河流、湖泊和海的水流最大过流量确定。水电部根据水文资料和河床形状,决定最大过流量。(2)用水权:根据伊朗水法规定,水权是指所有权凭证或法院决议中规定了用水权利。除用于生活、饮用、卫生设施或园艺方面的地下水外,使用任何水资源,都必须持有用水许可证。用水许可证了给个体户或法人,使用权即被承认。用水许可证必须由用水委员会推荐颁发,所有用水许可证,应在水电部保存的专门表册上登记。用水优先权在颁布用水许可证时,同其他事项一并考虑但对于饮水、已有菜园的用水、农业和畜牧业用水、工业用水应给予优先考虑。关于用水使用权,伊朗水法律规定,须根据用水时间、地点、公共的需要、技术性和用水可能性决定。有关城市和工农业的用水量,由国家3人用水委员会决定。对于家用、饮用、卫生和园艺用的地下水,每天用水量不超过25立方米,无需颁发用水许可证。在颁发农业用水许可证时,水电部根据当时情况和农业部提供的资料,规定用水量。(3)优先权:在颁发用水许可证时,对饮水、菜园用水、农业和畜牧业用水、工业用水应给予优先考虑。(4)地下水:规定国家水电部及其下属公司,负责地下水的勘探和开发。开挖井或地下水道,必须领取水电部门颁发的钻井许可证。水电部门可以禁止在任何地区开凿水井或地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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