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水权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2页(512字)
根据穆斯林习惯法,阿富汗水资源属于社会所有。水的所有制适用于大水域、大河道和渠道。水一旦装在容器里,可准确测量时,即受私人支配。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地面水或地下水都附属于土地或通过土地而存在。水法规定是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法的。关于用水权,水法律规定,公共土地上的用水权,应获得政府许可或承认;私人土地上的用水权属土地所有者。水的使用权随同土地所有权获得。水的利用方式由穆斯林习惯法决定。即大面积水域可采用各种方式利用,渠道水可用于日常生活和农业灌溉。被占用的水,一旦从干渠引出后,就属于引水人专用。已登记的专用水权要受到公共利益和止渴权(即生活饮用水权)的限制。关于优先次序,阿富汗在没有法律确定优先等级情况下,执行止渴与牲畜饮水优先的习惯法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开发地区,水力发电、灌溉、防洪或城市供水等享有优先权。关于地下水权,阿富汗在属地方长官权限管辖土地上开发的地下输水道、井或水泉等地下水源,受习惯法管理;在私有土地上开发地下水活动完全自由。地下输水道所有者享有水专用权。但止渴权除外。联合修建地下输水道时,共同所有者分享水权,但不允许用井水灌溉荒地和处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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