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5页(392字)
根据波兰法律规定,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银行,即波兰人民银行领导,负责编制全国农村的货币流通及信贷计划;监督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负责为食品经济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贷款。1972年7月,波兰颁布《银行改革法令》,建立波兰食品经济银行,为农业、食品工业及林业进行信贷服务,负责对农业、食品业、林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基建投资贷款,办理农村居民储蓄业务;负责协调各地的合作银行业务活动,根据法令规定,波兰还建立合作银行、国家土地基金会和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农村金融机构。波兰农业贷款包括:投资贷款,主要用于国营农场,用农场利润分期偿还,偿还期一般不超过30年。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农村信贷,贷款年利率一般为4%,偿还期一般不超过7年。个体农户贷款,贷款条件比较优惠。80年代末,波兰政局发生变化后,颁布新的银行法律,对农村金融政策作出调整。
上一篇:丹麦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