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5页(709字)
丹麦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和其他农村信用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合作金融最为重要。合作金融体系由合作银行、农民贷款合作社、农民抵押信贷基金会和少数合作社组成。合作银行是根据丹麦《公司和银行法》组建,无论合作社或个人均可入股。农民贷款合作社根据1851年政府法令建立,贷款对象主要是农场主和合作社,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单位资产总额的50%,贷款期限为10年、20年、30年,贷款期内,每年应偿付本息一次。农业抵押信贷基金会根据1960年政府法令建立,专门为农业、林业、园艺等部门提供贷款,贷款额可达企业资产的70%。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资产、土地、机械和牲畜,贷款期限5至30年,分期偿还。商业银行体系由丹麦银行、丹麦储蓄银行组成。根据法令规定,丹麦银行应向农村提供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丹麦储蓄银行主要发放农业抵押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农场主、运输合作社及学校教区的评议会。丹麦的其他农村信用是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政府土地开发委员会、商业信用组织和供应者信贷组织。根据法令规定,土地开发委员会是政府信用组织,可通过发放贷款,扶持农场主建立小农场。贷款条件较为优惠,可在5年内无息偿还。该委员会还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农业现代化的指令,提供农业投资利息津贴。津贴不超过利息的5%,其中丹麦政府支付75%,欧洲共同体农业基金支付25%。商业信用组织包括,根据1939年、1957年法令建立的小农场购买协会和农场主联合购买财政协会。小农场主购买协会只向小农场提供贷款,期限5至6年。农场主购买财政协会贷款期限3至5年。商业信用组织贷款将主要用于购买农业机械和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