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保护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0页(242字)
德国《水法》规定:(1)凡超出正常使用水源范围的用户或提出许可证和执照申请者,应接受主管当局对用水单位的重要设备、装置及程序的监督管理。(2)允许每天排放750立方米以上废水的用水单位指定一名或数名公司水源保护代理人。(3)水源保护代理人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4)用户应当书面指定水源保护代理人,详细说明其职责,并将指定的水源保护代理人上报主管当局。(5)用户在作出对水源保护极为重要的投资决定前,须听取水源保护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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