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7页(888字)

以过错作为责任判断标准的行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从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演绎而来,为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所采用。在这一原则中,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责任评判标准。政府行为出现过错,即意味着政府行政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标准,对过错的惩戒,有助于促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标准行事,达到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同时,也为受害人界定了一定的救济范围。

主观过错说 过错归责理论中的一种观点,为德国学者耶林(R.V.Jhering,1818~1892)首创。耶林提出“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objektives uncl subjidtives vnrecht)概念之后,主观过错说在英、美、德、日等国民法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这一学说认为,国家对公务员不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是民法中雇佣人对受雇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只有在受雇佣人或代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时,国家始负责任。这种归责原则的关键之点在于确定受雇佣人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而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及后果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或过失)。

公务过错说 另一种过错归责理论,以法国为代表。所谓公务过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它的特点是:①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相脱离,它来源于公务人员,但不能归责于公务人员,而应归责于行政机关整体。这与传统民法和刑法中的以个人过错为归责点的理论有根本区别。②公务过错实为客观过错,而主观道德过错的应受谴责性被淡化,成为虚拟的过错。③公务过错涵义与违法性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务过错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而违法则是对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构成公务过错的客观方面不仅涵盖了违法行为,而且还包括某些合法行为,其概念外延大于违法性原则。从救济角度来看,这一原则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给予受害人更广泛的保护。目前,这一原则从内容到衡量标准都已走向客观化。但是将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划分开也可能使赔偿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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