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沿岸渔业振兴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3页(605字)

日本1963年颁布、1983年修订《沿岸渔业等振兴法》规定,为实现沿岸渔业振兴的目的,国家将从总体上实施如下政策:(1)通过恰当利用水产资源、增殖水产动植物,防止渔场效能下降或丧失等,保护和增殖水产动物。(2)通过整备渔港、整备和开发渔场、提高渔业技术等,提高生产率。(3)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过程协作化、向高生产率渔业转换、资本设备的尖端化及渔场利用合理化等,实现渔业现代化。(4)通过水产业协同组合销售事业的发展和改善、水产品保藏及运输设施的整备、水产品交易的现代化、水产加工业的振兴、水产品的生产及流通的调整等,使水产品流通合理化,并在加工及需求增长的同时,保持其价格的稳定。(5)通过开拓海外市场,增强有关出口水产品的竞争力、建立出口交易秩序等,振兴水产品出口。(6)因水产品的进口给生产与其产生竞争关系的沿岸渔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场合,必要时,可通过对进口的调整来稳定渔业经营。(7)在求渔业的物资生产及流通合理化的同时,稳定其价格。(8)通过对受灾损失的合理补偿,防止其对再生产的阻碍,稳定渔业经营。(9)通过对教育、实验研究及改良普及事业的充实等,培养和保证从事现代化沿岸渔业的合适人才。(10)充实职业训练及职业介绍事业。(11)通过整治优化渔村的交通、卫生、文化等环境、改善生活、劳动关系的现代化等,提高沿岸渔业等就业人员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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