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6页(408字)

又称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的经济形式。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全局的企业,如现代化大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主要商业等都属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长期以来国家直接经营的国营经济是国有经济的惟一形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一般不直接经营企业,国有经济的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宪法第7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条文中的“国营经济”均改为“国有经济”,准确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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