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改造贷款抵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2页(589字)
芬兰《森林改造法》第14条规定:(1)作为对森林改造贷款,预付款以及利息的补偿,应将不动产作为抵押,不管未付款的时间有多长。按照公审判决付款的规定,允许从不动产中优先提款。(2)对于在联合共有的森林里或共有土地上进行施工,国家林业总局可以接受其他担保,而不采取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办法。一旦此种担保得到批准,当事的农庄将免除第一款之责任。(3)当根据《移民法》出售林地的林主从森林改造基金得到贷款或预付款时,上述条款关于贷款、应付利息的规定立即生效。第15条规定,当不动产和林地用于抵押森林改造贷款和预付款时,则不动产和林地之主人将成为上述贷款和预付的借方。第17条规定,如果根据本法作为抵押的不动产被分割,国家林业总局根据申请,可以解除某一部分不动产的抵押,或将森林改造贷款和财政预付款按照不动产分割的界限加以区分,但解除某一部分不动产的抵押权或将款项加以区分不影响国家应收的款项。第18条规定:(1)当一项森林改造基金资助的工程部分竣工或全部竣工之后以及项目费用、森林改造贷款、预付贷款结算之后,国家林业总局应当对林管区法院的法官或不动产法官,就第13条规定的抵押权提出意见,以便在不动产登记簿内进行分录。(2)当国家应收款收齐时,应当将意见书按照规章细则的规定寄给当事法官,以便在抵押登记簿上注明免除不动产之抵押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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