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网具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7页(611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江河渔业和近海渔业的法令》第7条规定,所有的网具——无论其名称、形式和规格如何——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类别:(1)定置式网具:以插桩、系缆、压载等方式固定在水底,位置保持不变;(2)漂浮式网具:浸入海水中后,由船拖曳,不与海底接触。(3)拖曳式网具:靠自身的重量沉入水底,被某种外力拖曳前进。拖曳式网具又分为两种:第1种为拖网,被1条或几条船在水底拖曳。第2种包括曳网和拖网,曳网作业方式是由人在岸边用手臂从水中向岸上拉,或站在抛锚的船上向船上拉,拖网作业方式是由人在岸边或海中将网沉入水底以后,再立即拉出水面。第10条规定,禁止使用第7条所指的第1种拖曳式网具(即最小正方形网目规格小于单脚长35毫米的拖网)和第2种拖曳式网具(即正方形网目规格小于单脚长25毫米的拖网)。必要时,由专门的政令规定每年可以禁止使用第7条所指的两种拖曳式网具的时期。只有在沿岸2海里以外才允许使用第1种拖曳式网具即拖网捕捞各种鱼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距离珍珠牡蛎资源区以及牡蛎养殖场400米以内使用拖曳式网具进行作业。第11条规定,禁止在上述政令规定的条件以外使用第7条所指的所有3类网具。第12条规定,专门捕捞鳗鱼、银汉鱼、小虾、小型鱼类或虽达到成熟年龄但未达到第19条规定的规格的鱼类,所用的网具不受第8、9、10条规定的限制。但这些网具只能用于捕捞这些鱼类,并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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