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公园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8页(346字)
韩国《自然公园法》第4章公园管理厅及公园委员会中规定:(1)国立公园由建设部长官管理,道立公园由道知事管理,郡立公园由郡守管理;当国立公园管理公团、道知事和郡守依本法规定而管理公园时,视他们为该公园的公园管理厅。(2)建设部长官欲决定有关国立公园管理的基本事项、公园设施设置时,应听取有关地方自治团体之长的意见。(3)道立公园或郡立公园分别跨两个以上的道或郡的行政区域时,可通过有关行政厅的协商,另行确定其公园管理厅及管理方法。(4)为审议有关公园的重要事项,建设部设国立公园委员会,道设道立公园委员会,郡设郡立公园委员会;以公园为目的而捐赠总统令规定的标准以上的土地者,应委任该公园用地的捐赠者或其全权继承人为该公园管理厅属下的公园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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