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公园占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8页(270字)
韩国《自然公园法》第5章公园事业及公园的占用中规定:(1)除本法或山林法规定外,公园事业的施行和公园设施的管理均由公园管理厅负责;(2)非公园管理厅者拟施行公园事业或管理公园管理厅设置的公园设施时,须依据总统令的规定而得到公园管理厅的许可,拟在公园区域内进行公园事业之外的建筑、施工、采挖、填埋、狩猎、放牧等行为者,须得到公园管理厅的许可;(3)占用或任用期满时,应将公园恢复原状;(4)公园管理厅为保护公园,经公园委员会审议,可将园后地或进入公园的道路周围的一定区域指定为公园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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