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5页(273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29条规定,实施本条例的费用发放的任何补贴和贷款,应从议会为此目的提供的钱中支付。如果未做出相反的规定或所表示的意图符合本条例,管理局可以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期限和条件订立合同,以便管理局按照本条例执行或履行其权力或职能。(2)如果考虑合同金额超过1000美元,或者完成合同的时间超过或者可能超过一年,除非管理局已经得到了主管部长的事先批准,否则,管理局不能按本条订立合同。(3)凡违犯第(2)款签订的合同应无效,除非部长另有决定,该合同不应生效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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