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费价格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3页(471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水和森林部长经财政部同意后,可以不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在政府现行政策的范围内制订用水收费的价格政策。(2)价格政策中包含有确定用水水费的政策,以便为水资源管理提供资金,包括下述相关费用:收集信息费用;监测水资源及其利用的费用;治理水资源的费用;水资源保护,包括排放污水和保护储备水源费用;水保持费用;为水利工程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资金,包括:勘测规划费用;开发的前期费用;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资产的收益;分配水的费用;实现公平和有效分配水源的费用。(3)价格政策可以考虑。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采取差额价格;不同的地理区。(4)在制订用水水费的价格政策之前,部长应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列出建议的价格政策;征集对所建议的价格政策的书面意见,并注明提交书面意见的地址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应不早于通告发布后90天;考虑下一步应采取哪些步骤,以使有关人士能够关注到通告的内容,并采取部长认为是适宜的一些措施;考虑研究在通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收到的全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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