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2页(2412字)

简称行政判决。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决断。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①行政判决是一种强制性的决断。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服从某种法律关系是诉讼的基本要素之一。判决意味着“强制服从”,其一经作出,无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行政机关,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法院自身,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行政判决的这种属性使它与国家机关的一般文书区别开来。②行政判决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是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行政判决是一种权威性判定,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③行政判决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所争执的事项的结论。具体地说,它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判定,是对当事人所争执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是对行政违法责任的判定。这一点与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判定形式相区别: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判定;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判定。④行政判决的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行政判决只是对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进行确认,而不创设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原告的权利与义务还是被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法院的判决只是将客观的或抽象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转变为主观的或具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因此,只有合法的判决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否则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行政判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判决必须以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为基础,必须经合议庭成员集体评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断,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署名。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判决书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制作。这一点区别于任何行政决定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其他判定形式的制作。行政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人民法院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也是进行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因此,制作判决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工作,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判决可作如下分类: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强制履行判决 根据判决与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强制履行判决。维持判决,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变更判决是指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即判令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这种分类是行政诉讼中行政判决的最为重要的分类。

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根据判决所解决争议的范围,行政判决可分为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当事人的全部争议和请求作出最后结论的判决。部分判决(又称一部判决)是人民法院就审理的案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所作的判决,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诉讼内容较多,或者涉及合并审理的案件。先行判决的部分事实,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部出庭参加诉讼来划分,行政判决又分为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当事人双方都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基础上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尽可能地对席判决,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才能缺席判决。

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根据判决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满足与否来划分,行政判决又分为肯定判决、否定判决、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亦即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为肯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亦即原告败诉的判决为否定判决;部分满足原告诉讼请求,亦即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判决为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来划分,行政判决可分为生效判决(又称确定判决)与未生效判决(又称未确定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或上诉又撤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上诉而上诉期限未满的判决。

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 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审级来划分,行政判决又分为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一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以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以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作出的判决。

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 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划分,行政判决又分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终审判决是一经宣告或者在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之不能提出上诉的判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案件所作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也是终审判决。非终审判决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当事人对之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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