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7页(1002字)

民事程序制度的重要价值原则之一。民事程序制度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维护民事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这种程序制度的取向,一是程序制度的公正性(见公正原则),保证通过程序制度的正确运用,使纠纷能获得公正解决,二是程序制度运行的效益性,保证其机制的合理运行,以获得较好的效益。民事程序制度的效益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将被扭曲了的民事法律关系尽快地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在此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人力、财力的耗费。因此,程序制度科学的简便性、程序机制运行的快捷性,投入人力、财力的合理性,这三者的统一,即成为程序制度的价值的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的客观基础 效益原则是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要求而确立的一项原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需要有一个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民事权益上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某些经济和社会关系,需要尽快予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不论出于精神上负担的考虑,还是出于经济上利益的考虑,都要求尽快解决纠纷。不论法院办理民事案件,还是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防止大量积案,也需要尽快解决纠纷。通过科学简便的程序,缩短运用程序机制的周期,节省人力、财力,是现代社会人们的普遍追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与生活快节奏的社会里,效益原则更显其具有重要价值。

民事程序法律中效益原则的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立法,都注意了效益的价值取向,在其各自的系列程序中贯彻效益原则。如《民事诉讼法》在其任务中规定要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在调解原则中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诉讼主体中确立了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审判程序中规定了适用不同程序的合理审限;在诉讼费用上采取较低标准;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等等。如《仲裁法》规定的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受理仲裁的期限规定以及仲裁规则规定的案件审结期限等等,都是效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效益与公正的关系 这是两个价值取向,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相互关联的。公正之中要讲效益,否则缺少实际意义。效益应服从公正,否则就无实际意义。二者的适当结合既决定于科学的程序制度,又决定于实践中对程序制度的恰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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