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补贴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6页(797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13条正当限制中规定,在实施期间内,虽然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补贴与反贴补措施协议(在本条中称“补贴协议”),但是,(1)完全符合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仍应:①就反补贴税而言,是不导致诉讼的补贴;②免于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补贴协议第三部分规定提出的起诉;和③免于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2)项意义上的非违反规定地取消或损害另一成员方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下所获得的从关税减让中所得之利益的行为为由所提出的起诉;(2)如每一成员方减让表所反映的完全符合本协议第6条规定,包括符合协议中第5款规定要求的直接支付的国内支持措施,以及在最低水平内和符合第6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支持应:①免征反补贴税,除非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4条和补贴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作出有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判定,且在发起任何征收反补贴税调查时应证实是正当限制;②免于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14条第1款或补贴协议第5条和第6条规定提出的起诉,条件是这类措施未给予特定商品以超出1992市场销售年期间所决定之水平的支持;以及③免于以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第(2)子款意义上的非违反规定地取消或损害另一成员方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下所获得的从关税减让中所得之利益的行为为由所提出的起诉,条件是这类措施未给予特定商品以超出1992市场销售年期间所决定之水平的支持。(3)如每一成员方减让表所反映的完全符合本协议第五部分规定的出口补贴应:①根据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补贴协议第五部分的规定,只有在根据数量对价格的影响或者后续影响对损害或损害威胁作出确定时方能稽征反补贴税,且在发起任何稽征反补贴税调查时应证明是正当限制;以及②免于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16条或补贴协议第3条、第5条和第6条提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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