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出口规避防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5页(446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10条防止规避出口补贴削减义务中规定:(1)实施未列入第9条第1款中的出口补贴不应导致或将要导致对出口补贴削减义务的规避;也不应使用非商业性交易规避该义务。(2)各成员方保证为制定国际间一致赞同的管理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纪律而努力,并且在对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保证只提供符合这类纪律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3)声称对超出削减承诺水平的出口量未予补贴的任一成员方必须证明这类出口数量未得到任何补贴,不论这类补贴列入第9条与否。(4)无偿提供国际食品援助的成员方应保证:提供的国际食品援助与对受援国的商业性农产品出口无直接或间接关系;应根据粮农组织制订的“剩余食品处理原则和磋商义务”的规定,若合适,包括根据“通常销售要求”制度的规定,开展国际食品援助交易,包括货币形式的双边食品援助;以及这种援助应尽可能以完全赠与的形式或按不低于“1986年食品援助公约”第4条规定的减让水平的条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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