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资源理事会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6页(379字)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第102节规定,理事会应:(1)坚持连续研究并编制满足美国每个水资源地区和国家重点地区,对必须用水的可供程度的两年评价,或理事会决定的更短时段的评价;(2)坚持连续研究地区或河流流域规划和较大地区需水计划间的关系,并研究适当的管理和法定手段,以协调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的政策和某些联邦机构的计划;它将要评价满足这种需要的现行和建议政策及计划的合理程度;并在联邦政策和计划方面给总统提出建议。第103节规定,经与理事会认为适宜的有关联邦、非联邦机构进行协商以后,报总统批准,理事会可以为联邦内参与编制地区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系统阐述及评价联邦水资源计划和有关土地资源计划的单位,制订原则、标准和程序。第104节规定,当理事会收到任何河流流域委员会的规划或其修正本后,要及时进行审查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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