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烟叶生产组合联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3页(257字)

韩国《叶烟草生产组合法》第3章叶烟草生产组合联合会中规定:(1)欲设立联合会时,应由占总数1/3以上的组合做发起人,制订章程,并在通过成立大会的决议后取得财务部长官的设立认可;所有组合都为联合会的会员;联合会以全国为其区域。(2)联合会依据章程规定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3)在联合会设大会。(4)在联合会设理事会。(5)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由大会选任,会长应得到财务部长官的承认;会长代表联合会,并为大会和理事会的议长。(6)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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