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解散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2页(189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已解散时,除合并和破产的情况外,须于2周内在事务所所在地进行解散登记。(2)组合在解散登记中,除因主务部长官命令而解散的情况外,以清算人为申请人。(3)在解散登记申请书中须附具证明解散的事由的文件。(4)因主务部长官的命令而解散时的解散登记,需依据主务部长官的委托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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